全新升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2024-01-09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规〔2023〕12号文——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将国别风险管理相关管理要求由“指引”调整为“办法”。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发展,在促进全球跨国投资活动、跨境贸易等金融活动更加便捷化、自由化的同时,全球金融风险因素也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且隐蔽性、传染性更强,在此复杂多变的全球金融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别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政策介绍

一、面向对象

主要面向各地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修订背景

国别风险管理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是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内容。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原《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办法》除了在名称上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外,还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
2.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
3.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正文要点

一、国别风险及国别风险暴露

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当此类损失风险无法被抵消和缓释时,就形成了国别风险暴露。这些国别风险暴露的来源可以是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等表内业务,也可以是境外的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

二、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

三、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的管理和计量

在当今国际局部动荡的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境外业务范围及规模,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本次《办法》对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部门在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主要责任提出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要求,以实现能够更好地监控、执行和制定更加贴合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二)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内容的应主要包括:
1.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
2.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3.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4.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
5.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
6.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7.国别风险准备政策和计提方法;
8.国别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预案。

(三)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

1.国别风险的评估和识别
在国别风险的评估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如下的定性和定量因素,从而能够更及时、准确地更新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
与此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对境外客户参照境内客户标准,同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做到及时、有效、准确地识别可能存在的国别风险。

2.国别风险计量

1)计量方法

  • 对国别风险暴露较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法》规定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① 能够覆盖表内外所有国别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
② 能够在单一法人和集团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
③ 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同时也可以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

  • 对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也应当做出独立判断。

2)计量依据——内部评级体系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别风险评级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具体标准详见下图),以此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并以此为依据计提相应的国别风险准备。

3)计量参数——限额管理

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除此之外,存在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要考虑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客户或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细化各种情形下的风险暴露上限,从而有针对性地完成各类风险的规避。

3.监测机制

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实施监测,包括要求本机构的境外机构提供国别风险状况报告,定期走访相关国家或地区,从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等)或其他外部机构获取有关信息,在单一法人和集团并表层面上按国别监测风险,并将所有监测信息妥善保存于国别风险评估档案中。

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

定期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对陷入困境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为了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同时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也需要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确保国别风险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国别风险准备的计提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原《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

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

按照国别风险的分类标准,对低、较低风险的分类不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而对中等及以上的国别风险分别设置了不低于5%—40%的计提比例。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这些调整相对减轻了银行在与境外对手进行交易的负担,释放了部分资本,利好境外存量交易较为丰富的银行。
同时,《办法》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地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并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在对本机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评估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国别风险准备考虑国别风险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审慎性。

五、两年过渡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给了境外业务较为丰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加充裕的准备时间,按照《办法》要求并结合自身交易对手和业务数据情况,对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同时,对《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则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六、应对措施

从本次发布的《办法》来看,监管在对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应对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时,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其功能应包括:
1.帮助识别高风险和可疑交易客户及其交易;
2.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
3.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
4.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5.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6.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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