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本次版本相较于1.2版本有较大的改动。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版本更新的内容,RIKING在收到发文的第一时间为大家进行了梳理。
相较于1.2版本,新版本报送范围有了一定的扩充,包括如下内容:
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FAL)新增境外建设(E02-1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E02-2境外建设统计表)、运输收入(E03运输收入统计表)。该表主要为非金融机构参与境外项目时报送,具体内容为:
境外建设:统计境内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在建建设工程服务,主要包括申报主体境外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在建设工程所在国家/地区发生的收入、成本及利润情况。包括(1)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2)境外建设统计表。具体为:
运输收入:境内运输企业(法人本级)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运程至少一端在境外)而取得的收入。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FAL)新增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对于存在境内卡业务的金融机构需要注意该表的报送,具体内容为:
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境内发卡行所清算的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境内发卡行报送。
3. 境内划转数据(BOP) 境内收入申报单扩大报送范围,新增统计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数据。各金融机构均需注意是否涉及该业务报送,具体内容为:
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非居民机构账户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来自其他境内非居民账户(含同名账户)的资金划转款项。金融机构办理非居民机构账户境内收付款业务,无需业务主体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金融机构应在非居民机构账户收到来自其他非居民账户的境内划转资金后,按照《境内收入申报单》要求生成基础信息、管理信息数据文件并报送外汇局。
4. 境内划转数据(BOP)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扩大报送范围,新增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存在外管账户类型211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银行应注意该项调整,具体内容为:
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到其他人民币账户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9.11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5. 新增报送模块涉嫌外汇违规账户信息,金融机构需要依据外汇管理局查询要求反馈数据,包括查询回复信息、账户基础信息和交易明细信息。报文可通过全接口或全界面方式上报。
涉嫌外汇违规账户查询回复信息:金融机构收到外汇局下发的涉嫌外汇违规账户查询要求后,须回复是否能够按要求报送相应信息。若无法按照要求报送,须在回复中阐明原因。需在收到外汇局查询信息后3个工作日(T+3)内报送。
涉嫌外汇违规账户基础信息:金融机构收到外汇局下发的涉嫌外汇违规账户查询要求后,须在外汇局要求的反馈时间内反馈账户基础账户相关数据信息。
涉嫌外汇违规账户交易明细信息:金融机构收到外汇局下发的涉嫌外汇违规账户查询要求后,须在外汇局要求的反馈时间内反馈相关涉嫌外汇违规交易数据信息。
6. 新增报送模块机构大额结售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数据,用于统计居民机构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信息。报文可通过全接口或全界面方式上报。
居民机构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如果居民机构单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大于(含)30万元人 民币,且结汇所得资金汇入同一金融机构开户的居民人民币账户, 则采集该居民人民币账户在结汇发生后5个工作日(含结汇当日) 内的、单笔划转金额大于(含)20万元人民币的全部资金使用数据,其中,"人民币账户"不含金融机构内部户等资金暂挂账户, “机构"指除自然人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团体,"同一金融机构”指 金融机构代码相同,"结汇”或"购汇”指实际发生资金交割时。金融机构应于结汇资金汇入的居民人民币账户发生划转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T+3)中午12:00之前,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数据后报送。
居民机构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信息:如果居民机构单笔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大于(含)30万元人 民币,且购汇所用资金来源于同一金融机构开户的居民人民币账 户,则采集该居民人民币账户在购汇发生前5个工作日(含购汇当日)内的、单笔划转金额大于(含)20万元人民币的全部资金来源数据,其中,"人民币账户"不含金融机构内部户等资金暂挂账户, “机构"指除自然人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团体,"同一金融机构”指金融机构代码相同,"结汇”或"购汇”指实际发生资金交割时。金融机构应逐笔报送符合上述要求的划转交易,并于购汇业务发生后的第3个工作日(T+3)中午12:00前报送,金融机构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数据后报送,如果同一居民机构在 5个工作日内多次办理符合报送条件的购汇业务,报送时应剔除重复数据。
相较于1.2版本,新版本对现有模块报送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单位基本情况表
a) 更名为“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
b) “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更名为“主体标识码”
c) 删除“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数据项
d) 将数据项“单位传真”修改为“建表日期”
e) 完善数据项“LEI编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申报方式”的数据定义和校验规则
f) 调整数据项“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类型”的校验规则
2. 涉外收支数据/境内划转数据(BOP)
a) 部分文字修改,如预收/付款、收入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更名为“主体标识码”选项等
b) “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更名为“主体标识码”、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数据术语解释和校验规则调整、“汇款金额”校验规则调整等,“合同号”、“发票号”、“提运单号/仓单号”字段长度调整等
c) 调整交易对手名称、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相关校验规则
d) 部分文字修改,如收款性质、付款类型下“预收/付款”选项、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e) “合同号”、“发票号”、“提运单号/仓单号”字段长度调整等
f) “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更名为“主体标识码”,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新增交易附言数据项
3. 外汇账户数据(ACC)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等账户清理整合政策,梳理现行有效的账户种类。
b) 调整“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的校验规则
4.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
a) 调整结汇用途代码表。
b) 调整申报号码中流水码的编制规则。
c) 调整“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的校验规则
5. 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
a) 调整对外担保中数据项“受益人中文名称”和“受益人英文名称”的校验规则
b) 将数据字典中“反担保人国别/地区”字段名调整为“CGCOUNCODE”
c) 调整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数据采集范围的描述
6.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FAL调整内容较多,以表格形式展示如下:
7. 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a)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现钞账户的被合并现状,将涉及外汇现钞账户的数据项内容进行调整
b) 代码表相关调整。包括新增“边贸收入”、将“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修改为“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
8.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
新增银行卡清算渠道选项“连通”
关于“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数据、机构大额结售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数据、涉嫌外汇违规账户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1日为各金融机构提供集中接口程序验收服务,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25日为各金融机构提供集中联调申请受理服务,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20日为各金融机构提供集中联调服务。已开通接口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接口规范要求报送数据。
关于“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支数据、境内划转数据(不含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数据)、外汇账户数据、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相关修订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为各金融机构提供集中联调申请受理服务,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29日为各金融机构提供集中联调服务。已开通接口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应于2022年9月1日起按照附件要求报送数据,如需对之前报送数据进行修改,应按照接口规范要求调整数据项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