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作为反洗钱领域的重要法律,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体现了我国反洗钱工作与国际标准的进一步接轨。本文将就二审稿中关于风险为本原则的主要修订进行解读。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解读
风险为本原则的重要性
风险为本原则(Risk-Based Approach,简称 RBA)是国际反洗钱领域的核心理念之一。该原则要求各国和金融机构根据洗钱风险的实际情况,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风险为本原则的应用,既能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又能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经济活动的干扰。
二审稿对风险为本原则的主要修订
(一)确保措施与风险相适应
二审稿完善了要求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的规定。这一修订直接体现了风险为本的核心理念,强调反洗钱措施应当与实际风险水平相匹配。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等义务主体需要根据客户、产品、地域等不同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和监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二)加强监测新型洗钱风险
针对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二审稿对监测各类新型洗钱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这表明监管高度重视新兴金融科技、虚拟资产等领域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在法律层面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保持警惕,及时识别和应对新型风险。
(三)强化风险评估和管理要求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义务,要求其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识别、评估和理解自身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这一修订促使机构更加重视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反洗钱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平衡风险防控与合法流动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在强调风险防控的同时,也强调了要保障资金的合法流动。这体现了风险为本原则下的平衡考虑,既要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又要确保正常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受过度影响。
(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对不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和其他义务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体现了监管层面对风险为本原则的深入理解,即根据不同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特征,实施灵活的监管政策,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
总体而言,反洗钱法二审稿通过上述修订,使风险为本原则在反洗钱法律层面得到充分体现。这些修订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灵活、与实际风险相适应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效能。金融机构等义务主体应当密切关注法律的最新变化,及时调整内部政策和程序,并采用适当的风险监测评估工具,以确保合规并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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