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最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
2023-06-05

近期, 随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汇发【2023】10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有了更新。本文主要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以及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类型的确定5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

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含离岸业务部)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 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外,境内银行自身发生其他交易的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因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需要说明的是,境内银行自身发生交易的涉外收付款的判断方法是:境内银行应为涉外经济交易的一方(适用于经常账户交易)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一方(适用于金融账户交易),其交易对方或资产/负债对方为非居民。如果境内银行仅作为涉外收付款人,而非涉外经济交易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一方,该涉外收付款不构成境内银行自身发生交易的涉外收付款。

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

1.机构身份认定

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其中: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为上述机构建立《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 总部在华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应填写为“IOS(国际组织)”,经济类型应填写为“400(境外机构)”。
  •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应按实际派遣国填写,经济类型应填写为“400(境外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应填写为“CHN(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类型应填写为“900(其他)”。
  • 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常驻国家(地区)和经济类型的填报同境内机构。

2.个人身份认定

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 境外有效证件: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 境内有效证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
  • 对于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
  • 中国护照的认定: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三、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

涉外收付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客户选择纸质申报方式时,不再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必须采用规定的纸张和格式,但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涉外收付凭证。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业务需要选择打印纸质凭证的方式,并在确保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凭证内容和格式、增加联次、加印银行自身标识等,但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如客户选择纸质申报方式,银行应按照《细则》要求打印、留存相关涉外收付凭证。

如客户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网址为:http://zwfw.safe.gov.cn/asone)进行间接申报,则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也无需客户签章;银行需按照《细则》要求保存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凭证管理、印制和备案等要求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 号印发)内容执行。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 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居民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凭 证)中的申报信息。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 《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境内银行扣费及代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

2. 《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以汇款发生跨境时的币种为准,而非扣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

3.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

4. 关于现汇金额、购汇/结汇金额和其他金额的填报。对于涉外付款,“现汇金额”指汇款人从其外汇账户(含购汇后入外汇账户)支付的金额或直接以外币现钞方式对外支付的金额;“购汇金额”指汇款人从其人民币账户或以人民币现钞购汇后未入外汇账户直接对外支付的金额。对于涉外收款,“现汇金额”指收款人未结汇直接入其外汇账户及以外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结汇金额”指收款人结汇入其人民币账户或以人民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涉外收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时,人民币金额应填入“其他金额”栏。

5. 关于“相应币种及金额”栏的填报。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性质的,按照“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原则进行申报。

如果本笔交易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金额无论大小,均放在第一行,若本笔交易仅涉及多项不同类别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按照金额从大原则申报。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包括“221000-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其他情况均按照金额从大原则申报。第一行中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中将其余交易金额合计填写为次大金额交易项目,两栏金额合计应等于收付款金额,交易附言需注明合计金额包含的交易性质。

6. 关于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的确定。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款项,解付前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结汇,“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结汇”。反之,境内主体需对外支付外汇时,境内银行收取其人民币款项并代其进行境外购汇,之后款项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购汇,“付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购汇国家(地区),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购汇国家(地区)及购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购汇”。

五、关于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类型的确定

一笔涉外收付款中如果包含预收款、预付款或退款,则应在涉外收付凭证相应栏目内勾选“预收款”“预付款”或“退款”相应项目,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预收”“预付”“退款”或“退”字样。

*注:本文政策参考汇发【2023】10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2】22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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