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资本办法》报送要求及内容变化
2023-12-27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围绕“风险为本”的原则,全面完善资本监管制度,确立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升级,提升银行精细化风险管理水平。

《资本办法》的整体制度由办法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修订内容主要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随《资本办法》还一同公布了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施新资本办法时过渡期具体安排、监管报表报送等相关要求。

各商业银行监管报送要求

《资本办法》的实施对银行的资本规划、风险计量和监测体系、风险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建设等提出了不少的挑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计量方法、信息披露、监管报送、权重法的损失准备制定了过渡期安排要求,分别设定了过渡期时间、过渡期内和过渡期后的不同要求,银行需要做好同步的长期规划、建设方案。

过渡期的重要事项总结如下:

一、1年并行报送期

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资本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其中,市场风险相关报表首次报送从2024年一季度末开始。

二、3年并行期:操作风险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申请自行计算操作风险内部损失乘数并通过监管验收的银行,设置3年并行期,第一、二、三年的内部损失乘数分别不低于90%、80%、72.5%。

三、2年过渡期:权重法损失准备

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了2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并在计算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最低要求时设置了折算系数,逐年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具体如下图)过渡期的设置给了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较大的银行两年的缓冲期进行调整,降低其对资本充足率的不利影响。

四、5年过渡期:信息披露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根据档次划分,更增加了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以及上市情况的考量。同时,引入了适当的过渡期,更能贴合各档次银行的自身业务规模予以缓冲,使其能够更加平稳顺利地进入正式报送。具体过渡期和报送内容参考如下:

商业银行首次进行信息披露时,对应以下4张表格: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I)、处置集团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KM2)、风险加权资产概况(OV1)、杠杆率(LR2),可仅披露当期数据,无需追溯披露前期数据,但应从第二次披露起逐期追溯并披露前期数据。除上述表格外,商业银行应自首次披露起按规定频率完整披露其余表格。

《资本办法》正文主要变动内容

一、增加杠杆率统计指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资本监管指标新增杠杆率不低于4%的统计要求,主要是考虑杠杆率作为风险中性指标,有效地补充了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二、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商业银行档次划分

按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一)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
(二)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
(三)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具体划分条件如下:

三、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总体上,《资本办法》在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上,旨在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同时,也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方面,新的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

表内信用风险暴露主要变动内容

1.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范围中新增了特定国际金融组织风险暴露统计(权重0%):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

2.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

按不同债券发行主体和债券类别细化了风险暴露的权重,同时将“对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权重提升至50%。

3.对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

单独列示对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增加了对多边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维度划分,由原来的0%权重,提升至20%—150%不等。

4.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1)不再按境内境外统计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而仅区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2)对商业银行按标准信用评级划分为四级:A+级、A级、B级、C级,增加跨境货物贸易计量因子,结合业务交易的原始期限设定了对应的权重比例。

(3)在其他金融机构之下,首次引入投资级金融机构概念,区别于一般其他金融机构100%的风险权重,投资级的认定将该权重下拉至75%。

这些变化无疑对银行提出了针对同业交易对手应当进行客户信息采集和信用风险评估的更高要求。

5.公司风险暴露

(1)重分类为“对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和“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

(2)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下增设投资级公司认定(权重:75%),加上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权重:85%),均较现行办法100%的权重比例均有所下调,体现了监管的差异化。

(3)对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包括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其中,除项目融资的运营前阶段权重比例为130%之外,其他均保持100%不变。

6.个人风险暴露

首先将各风险暴露首先区分为是否有币种错配的情形:

(1)无币种错配的,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需要银行对监管零售个人做出认定,权重分别为45%/75%)、其他个人风险暴露(上调至权重100%);

(2)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权重,则需要在无币种错配情形下风险权重的1.5倍和权重150%之间取最小值(该部分在《征求意见稿》中,权重无最小值判断,为固定150%)。

7.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

(1)将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分为三类单独计量: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对每一类风险暴露制定了不同计量要求。

(2)针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依据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例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按LTV 10%递增,更加细化了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从LTV 50%—100%的跨度,并分别下调了15%—30%不等的风险权重比例。此项调整在利好以对公、个人房抵贷、住房按揭贷款等居住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的银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对银行的押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管理和估值要求。

表外信用风险暴露主要变动内容:

除了表内各信用风险暴露的调整,《资本办法》同时修订了表外信用转换系数:

1.国内信用证业务

与《征求意见稿》不区分类型将统一按100%权重处理相比,正式稿按照货物、服务贸易分类及不同期限进行了区分,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权重比例下调为50%,而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权重直接调低至20%,更加有利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尤其是短期与贸易直接相关的信用证。

2.承诺业务

删除了“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意味着此部分最低可以采用10%的信用转换系数。

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计量

进一步明确了对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的计量,相较于原《资本办法》能穿则穿,否则按最高权重来计提的简单描述,新《资本办法》参照了国际标准,提出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1250%权重三种计量方法,并详细规定了各方法应满足的条件。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的计量方面,保留了原来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简化标准法三种计量方法的同时,但均进行了优化和升级。(变化如下图)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在操作方向的计量上,本次《资本办法》废除了高级计量法(即内模法),保留了基本指标法,并引入内部损失乘数最为调整因子,对标准法进行了完善。(变化如下图)

四、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


本次《资本办法》还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完善:

1.提高了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
2.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

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和计提附加资本。

五、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

本次《资本办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也相应设置了5年的并行期,给各商业银行更大的缓冲以应对监管报送要求。分别按三档不同银行制定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频度包括临时、季度、半年和年度,意味着银行有主动披露和透明化的意识和能力,向监管和公众提供银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本监管指标数据。

《资本办法》的实施对银行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办法起到指挥棒的作用,引导银行做好资本运用、优化资产结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全球金融环境已呈现更为严峻的态势,全球银行业面临风险传递和蔓延,给银行带来了显著的系统性风险的压力,银行业应充分地做好全面风险管理,在传统的风险计量、监测、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创新,在业务规划和运营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资本和风险管理效力。

*部分内容引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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