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围绕“风险为本”的原则,全面完善资本监管制度,确立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升级,提升银行精细化风险管理水平。
《资本办法》的整体制度由办法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修订内容主要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随《资本办法》还一同公布了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施新资本办法时过渡期具体安排、监管报表报送等相关要求。
过渡期的重要事项总结如下:
商业银行首次进行信息披露时,对应以下4张表格: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I)、处置集团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KM2)、风险加权资产概况(OV1)、杠杆率(LR2),可仅披露当期数据,无需追溯披露前期数据,但应从第二次披露起逐期追溯并披露前期数据。除上述表格外,商业银行应自首次披露起按规定频率完整披露其余表格。
按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一)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1.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范围中新增了特定国际金融组织风险暴露统计(权重0%):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2.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
按不同债券发行主体和债券类别细化了风险暴露的权重,同时将“对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权重提升至50%。3.对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
单独列示对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增加了对多边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维度划分,由原来的0%权重,提升至20%—150%不等。4.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1)不再按境内境外统计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而仅区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2)对商业银行按标准信用评级划分为四级:A+级、A级、B级、C级,增加跨境货物贸易计量因子,结合业务交易的原始期限设定了对应的权重比例。
(3)在其他金融机构之下,首次引入投资级金融机构概念,区别于一般其他金融机构100%的风险权重,投资级的认定将该权重下拉至75%。这些变化无疑对银行提出了针对同业交易对手应当进行客户信息采集和信用风险评估的更高要求。
5.公司风险暴露
(1)重分类为“对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和“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
(2)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下增设投资级公司认定(权重:75%),加上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权重:85%),均较现行办法100%的权重比例均有所下调,体现了监管的差异化。
(3)对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包括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其中,除项目融资的运营前阶段权重比例为130%之外,其他均保持100%不变。6.个人风险暴露
首先将各风险暴露首先区分为是否有币种错配的情形:(1)无币种错配的,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需要银行对监管零售个人做出认定,权重分别为45%/75%)、其他个人风险暴露(上调至权重100%);
(2)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权重,则需要在无币种错配情形下风险权重的1.5倍和权重150%之间取最小值(该部分在《征求意见稿》中,权重无最小值判断,为固定150%)。
7.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
(1)将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分为三类单独计量: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对每一类风险暴露制定了不同计量要求。
(2)针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依据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例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按LTV 10%递增,更加细化了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从LTV 50%—100%的跨度,并分别下调了15%—30%不等的风险权重比例。此项调整在利好以对公、个人房抵贷、住房按揭贷款等居住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的银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对银行的押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管理和估值要求。
本次《资本办法》还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完善:
1.提高了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和计提附加资本。
《资本办法》的实施对银行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办法起到指挥棒的作用,引导银行做好资本运用、优化资产结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全球金融环境已呈现更为严峻的态势,全球银行业面临风险传递和蔓延,给银行带来了显著的系统性风险的压力,银行业应充分地做好全面风险管理,在传统的风险计量、监测、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创新,在业务规划和运营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资本和风险管理效力。
*部分内容引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